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要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狀態而有不同的課稅情形。若供農業使用或作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可申請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稅,非上述情形者則按千分之6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考量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使用被限制,所以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率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起算)優惠,一般用地不論有無使用皆需課徵地價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則可免徵地價稅。此外,若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可於每年7月1日至31日一個月期間向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即可改課田賦。若民眾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可向稅務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