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農地移轉免徵奢侈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於100年6月1日開徵,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納奢侈稅。
該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農地在持有2年內移轉,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