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事務所李小姐詢問:其客戶有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上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申報清決算,視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而有不同規定,?分述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讓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清算及決算申報。
三、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64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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