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使用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以3輛為限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稅務局說: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現行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而言,另法令對社會福利機構有明文不予租稅減免排除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稅務局又說,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之立法意旨並顧及租稅公平,上揭法條規定「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係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
  稅務局籲請本縣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