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損失應儘速報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端午節過後即將邁入夏季型氣候,民眾如有因豪雨造成財物損失之情形,應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定後之災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個人部分則可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稅負。災害損失報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部分
1.報備函。
2.災害現場照片。
3.如有投保者,應再檢附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
4.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固定資產損失部分,尚需檢附截至災害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二、個人部分
1.報備函。
2.災害現場照片。
3.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
4.修復之相關憑證。
該局提醒民眾,災害損失報備應把握報備期限,以維權益。【#63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