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近日因下雨造成水災應如何報備災害損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對於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及相關書表之提供可透過其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首頁/快捷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服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災害損失勘查辦理。【#6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