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券利息所得自96年起已改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96年度所取得之公司債利息所得,應否辦理補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單位按10%稅率就源扣繳稅款後,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併計該筆所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因上述屬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故民眾辦理96年度起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須申報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亦免就該筆所得辦理補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