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之平均數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前項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分別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於審理轄內95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93年度或94年度未申報研究發展支出,但於計算當年度研究發展抵減稅額時,仍就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部分,按50%計算抵減稅額,並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局針對類此情形之案件,均依規定予以重新計算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係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前二年度中只要有一年度未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或經核定無研究發展支出者,即無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適用,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