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土地租金抵充承購土地價款者,應列入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吸引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設廠,經濟部自91年5月1日起推出「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也就是俗稱「006688方案」,廠商承租工業區土地,前2年免租金,第3、4年按審定租金打6折,第5、6年則打8折,第7年起恢復原租金,租期最長為20年;另外,廠商如於承租期間內申請購買租賃之土地時,還可享受之前已付租金可抵充購地價款的優惠。
經濟部這項優惠措施,卻意外衍生了稅務上的一些問題,例如廠商在承租期間支付之租金是否可列為當期租金費用?另若於承租期間內決定由租賃轉為承購時,土地之成本又應如何計算呢?
財政部今年5月初,針對上述問題發布了解釋,明確指出營利事業依「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並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列為承購年度的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至於承購土地之成本,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
南區國稅局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一) 甲公司為擴廠需要,在91年底看上了南部某工業區的一塊土地,經詢價結果,如採用購買方式,總價款為8,000萬元,因甲公司一時無法籌措這筆為數不小的資金,後來在92年初決定採用「006688方案」先行租用該筆土地,因此,該公司在92及93年度免納租金,94及95年度每年按審定租金(每年500萬元)6折支付300萬元租金,96年則按8折支付400萬元租金,該公司因經營有成,因此在97年初決定買下該筆土地,總價款為8,000萬元,將其94年度至96年度已付租金共1,000萬元抵充後,甲公司應付土地價款為7,000萬元。
(二) 依上述財政部函釋內容,甲公司94年度至96年度可列報租金費用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及400萬元,97年度除應列報其他收入1,000萬元外,並應以8,000萬元為該筆土地的取得成本。
該局最後提醒適用「006688方案」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這項新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補稅,若涉及漏報所得情形,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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