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如期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者,申請以每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須於次月15日前須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惟申報期限當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稅捐稽徵機關次個上班日申報者,其核課期間仍為5年。
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免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萬一將來被查獲漏稅情事,則不能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規定,反而得不償失。國稅局呼籲,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須補稅及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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