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實發票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補徵本稅外,仍應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民國93年間,以500萬元價格向乙生命科技公司購買293座納骨塔,取得該公司所開立2,500萬元之不實發票,嗣後將290座捐贈予臺北縣○○鄉公所,並持該鄉公所依發票金額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於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免高額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其稅負。嗣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提出其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主張該293座納骨塔確係依發票金額出資購買,並無不實情事,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雖提出其銀行匯款紀錄證明確以其所列報捐贈金額購買該納骨塔,然經查證結果,甲君實際上係透過第三人居間向乙生命科技公司購買,先以其自有資金匯款予乙公司,復由乙公司透過該第三人以現金給付方式退還價金之八成予甲君,並開立取得成本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列報捐贈扣除額。甲君以上開虛偽資金流程之安排,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故意虛列扣除額,致其相對應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淨額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虛列所得額之類型,符合所得稅法所稱之短報或漏報情形,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呼籲,近年來藉由虛偽資金流程安排購買納骨塔,以取得不實發票虛報捐贈扣除額,為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用之避稅手法,惟此種行為已經構成所得稅法上所規範之短漏報行為,如經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尚須處以高額罰鍰,希望民眾切勿以不當方法規避稅負逃漏稅捐,致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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