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否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子女,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王先生與子女簽訂贈與契約書,將自已名下土地無償移轉子女,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應由受贈子女負繳納義務,而受贈子女自行繳納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自贈與總額內扣除計課贈與稅。但該筆土地增值稅,如係由贈與人王先生出資代為繳納者,雖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贈與人代繳之稅款尚應併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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