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抵免年費應否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大多有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可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兌換商品,或抵減次期之消費款的福利,當這些情形發生時,發卡機構要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部分,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信用卡年費之折讓,發卡機構於收取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時,既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應按原年費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至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抵減次期消費款部分,則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予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之折讓。
該局進一步指出,發卡機構如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依帳載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抵免信用卡年費、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注意持卡人使用累積紅利點數之相關開立發票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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