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與業務有關特定對象之費用,應列為交際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商場如戰場,公司行號為有效拉攏客戶,各種奇招紛紛出籠,除常見贈送禮品、招待打高爾夫球、餐宴等方式外,更有不惜重金,以招待出國觀光方式,吸引經銷商積極衝出業績或增加客戶下訂單數量,但如果是招待出國參加國際專題研討會之費用,可否列報為費用呢? 如可列報費用,究應為交際費?抑或廣告費呢?
某家製藥公司92年間招待具有特定資格之醫師參加國外醫學研討會,並支付相關費用共計2,000餘萬元,全數列報為其92年度之其他費用,國稅局查核時,認為該項支出性質應屬交際費,因此予以轉列交際費科目,並因其交際費已超限而全數剔除該筆研討會費用2,000餘萬元。該公司認為其支付受邀醫師參加國外醫學研討會費用,係為強化國內醫療水準,並寄望使受邀醫師對該公司品牌產生認同效果,性質上應類似於公益廣告費用,不服國稅局認定為「交際費」作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判決理由指出「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而「交際費」則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的對象性質上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該公司係以有權開立處方簽供病患用藥之各領域事業醫師為產品推廣對象,即以上開醫師為交際對象,故系爭研討會費用為「交際費」性質,而支持國稅局的看法,全案終告確定,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列報各項費用時,要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除被補稅外,還可能因此需多負擔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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