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仍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而非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各種會計事項在權責發生時即需以應收或應付科目入帳,而不是等到實際有收支款項時才入帳;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稅法對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仍未給付者,必需轉列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均有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南部某家電子產品製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所列報年底應付費用逐年遞增,引起國稅局的注意,進一步要求該公司提供應付費用明細逐筆查核發現,其95年底的應付費用包含93年間應付給其日本母公司的技術服務費400餘萬元,該公司雖說明係日本母公司體諒其正在擴廠階段,資金較為短缺,特別容許該公司暫緩支付該筆技術服務費,不過,因該筆技術服務費400餘萬元確實已逾2年而仍尚未給付,所以,國稅局除依規定將之轉列為95年度其他收入,予以補稅100餘萬元外,並提醒該公司日後實際支付上述技術服務費時,可以列報為營業外支出。
國稅局最後再度籲請營利事業要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造成補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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