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無戶籍人士可否列報在台購屋借款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由於長期居留臺灣,在臺購置房屋供自住,其向銀行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支出,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列舉扣除?一直存有疑義,財政部作了明確的解釋,解決了徵納雙方多年來的困擾。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然外籍人士在國內並未設籍登記,財政部明定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利息准予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該轄內外籍人士有上述情況者,注意上開規定,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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