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須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納稅義務人仍應將之併入計算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因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致使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上述贈與之財產可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列報,而造成漏報遺產稅之情事。為消弭這種錯誤,國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須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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