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貨車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旗山涂先生來電詢問:他太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無駕駛執照,而他所有之小貨車,為何不能申請適用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自用小貨車係供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物品之車輛,方得以個人名義申領,顯然與上開條款所稱「專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免稅要件不符,除非自用小貨車車主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方能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故自用小貨車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人者則不得適用同戶親屬車輛每戶一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