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之托兒所,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兼營安親、課輔收費書立的銀錢收據,應貼銷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但該處指出,未立案之托兒所所出具銀錢收據,應依法按每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經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若兼營安親班或課輔業務,其收取安親或課輔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亦應依法按每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特別呼籲縣內未立案之托兒所,暨已立案並兼營安親班或課輔之私立托兒所業者,於收費時,別忘了在書立的銀錢收據上貼用印花稅票,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或向稅捐處申請應稅憑證彙總繳納印花稅,以免查獲被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8226121-138項財產稅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