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其費用可否認列?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將近,不僅是一般民眾享受親子同遊的時機,亦是各營利事業舉辦國內、外旅遊活動,犒賞員工辛勞的良機,有關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之帳務處理及所得稅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至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應認屬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員工定員工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