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至稅捐處辦理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登記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一般人都知道房屋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情形時需至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惟卻忽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亦需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申報。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依房屋現值,並按使用情形適用稅率課徵 (目前本縣房屋使用情形稅率分別為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為2%),所以為避免涉及逃漏稅及保障自身權益,仍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該處並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變更使用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否則依上開條例第16條規定,未於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相關申報手續並不繁雜,如有疑問亦可來電洽詢,勿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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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法務科 楊惠盈 電話:8952-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