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建築基地經強制分割後,與非屬建築基地併同出售時,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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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建物所有權狀所載之建築基地為準,倘有其他原屬自用住宅坐落基地,與政府強制分割後之非自用住宅坐落基地,併同出售時,該分割後土地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君原有A地號一筆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出售前因政府強制分割為 A地號及B地號二筆土地,雖其自用住宅基地係坐落於A地號,然就甲君取得土地時之登記事實認定,B地號與A地號確係同時取得之原建築基地,二筆土地併同移轉時,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法定之要件,B地號仍得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出售之自用住宅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所有權狀供稽徵機關查核,亦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結果」、「建物勘測成果表」、「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再次提醒您,若還有土地移轉相關疑難問題,可撥打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3-177,或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