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上市上櫃公司開股東常會的季節又到了,股票公開發行的公司,紛紛在每年六月間召開股東常會,大部分公司也備有紀念品發放予股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營業稅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以免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般說來,營利事業列報於交際費科目中,用於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都不會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最近一年來國稅局查獲十餘起上市公司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費用,列報於其他費用或營業成本之間接物料中,並申報扣抵營業稅,該局除補徵稅額數十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應儘速自動補繳及補報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國稅局在稅捐核課期間內有權限連查5年,依法補稅並處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