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費用或損失,如超過二年仍尚未給付時,應依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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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費用或損失,如超過二年仍尚未給付時,應依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資產負債表尚有應付款項約8千萬元,其中包括應付關係人款6千多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自92年至93年底應付國外母公司之費用等,已超過2年尚未支付部分計有2千萬,國稅局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的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發現帳上有逾二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或是以前年度高估的應付費用以致有部份費用不須再支付者,都應轉列為「其他收入」,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