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包企業員工餐廳伙食或學校營養午餐,並非免稅銷售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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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企業員工餐廳之伙食或各級學校員生餐廳營養午餐,非屬免稅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某營業人向某企業承包經營員工餐廳,供應企業員工伙食,該營業人以為購買蔬菜、魚肉等生鮮食材免徵營業稅,其提供伙食之收入亦免徵營業稅,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案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營業人承包企業或學校之伙食,並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疑義,可電洽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業稅服務區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