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款已扣未繳應罰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公司主張已依規定每月向房東扣取10%租金,只因業務繁忙而未如期將扣繳稅款繳納公庫,所以應該適用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自動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只加徵利息之規定。本案係已扣未繳,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情形不同,故依法每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尚無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適用。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應依限儘速向公庫繳款,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徒增負擔。【#6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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