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大廈管理員收受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表示稅單寄至其戶籍地時,因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而不是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所以主張送達不合法。
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集合式大廈管理員性質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而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稅單等信件,亦為其在僱傭關係存在下所從事的一項例行性工作,除非大廈管理員被限定不得代為收受送達文書,否則大廈管理員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單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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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