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請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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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市民陳先生於99年購置一筆土地,並於當年8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陳先生於該年度僅持有該筆土地所有權4個多月的時間,但仍需負擔全年度地價稅,因此;陳先生覺得不公平而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復。
地方稅務局指出,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每個人每年全縣土地僅能產出一張稅單,無法按月分開課徵。因此;稅法特別規定,每年開徵之地價稅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年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就必須負擔該年度之地價稅。陳先生所購買之土地係於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需負擔該年度地價稅,應無疑議。至於土地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合約書約定,由雙方各自按持有月份分別繳納,因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不能違反稅法之規定,亦不得據以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該年度地價稅仍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若有土地交易時應瞭解其相關權益與義務,以避免爭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