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掛牌時,已繳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 4 月份還要再繳?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說明如下,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如果是營業用車輛分兩期繳納,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先繳納半數,餘額於當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繳納)。

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年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