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如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某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向稅務機關洽詢是否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經財政部函釋,其機構如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未便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函釋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依內政部函釋規定,係指依現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而本案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如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與上列規定不符,其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