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需符合條件方得以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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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行業特性及銷售性質與往來客戶交易頻繁,於出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時常發生統一發票於寄送途中遺失,買受人要求重開,也常發生買方事後又找到原遺失發票且申報扣抵,而疏忽銷方已申報該發票遺失,造成進銷不符的情形。
該局指出,營業人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以及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將可避免開立發票頻繁及遺失發票所造成的困擾。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人(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並由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時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列之條件者,不得擅自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另原遺失發票若經重開發票且申報扣抵者,嗣後又找回原發票不得重複申報扣抵,以免被檢舉或查獲而遭處罰,不得不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