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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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沒有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