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要留意所得人身分,並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個人各類所得時,應查明瞭解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產生誤用扣繳率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說,依所得稅法第7條之規定,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為兩種: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以外之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必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給付境內居住者或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該局在所得稅扣繳檢查時經常會發現,部分銀行業或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予存款人或給付租金予房東時,對存款人或房東於簽約後已遷居國外,其間無入境紀錄,課稅身分所得人已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等未詳加查證,而致誤依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0%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責令補繳短扣之稅額外,尚另視情節之輕重移罰。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一定要查明所得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依規定扣繳稅率扣繳,千萬不要疏忽而遭補稅或處罰。【#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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