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或酬勞應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金及其他給與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稅法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於去年初以12紙每張10萬元非即期支票給付一整年租金,負責人誤以為非以現金當面給付及支票未到期,均未按10﹪租金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案經查獲除限期責令該公司負責人補報繳每月應扣未扣1萬元所得稅外,並處以應扣未扣所得稅額一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原規定應視該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有否屬同一年度,而分別於支票交付日扣繳所得稅款,或於次年支票發票日列報免扣繳憑單;惟自95年9月1日起不論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是否同年度,均應由營利事業團體負責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而個人之所得人也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屆期若未兌現,則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所得。
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要注意扣繳之修正規定,以免因未履行扣繳義務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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