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雖尚在行政救濟中仍可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張君電話詢問,表示已對國稅局核定之應納稅捐不服,目前正提起訴願中,尚未收到訴願決定書,但現在卻收到行政執行處扣押其存款、薪水之公函,致影響其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現已改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因張君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在接獲復查決定書及應納稅額繳款書後,仍續提訴願,卻沒有在期限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因此遭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則可避免強制執行而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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