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請記得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則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自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即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因此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務請留意並檢視發票有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因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而受罰。【#64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美? 聯絡電話:(07)3228838-6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