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關已辦理契稅申報之買賣案件,如買賣雙方交易有糾紛,有一方不履行契約,且就契約之解除亦有爭議,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判決解除契約前,不得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買賣案件權利人(即買方)於報繳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者,則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又房屋買賣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另將房屋出售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二賣,其中一方如果已辦妥所有權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