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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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目的事業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准之土地),可免併入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核課,其課徵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2‰,目的事業用地統按10‰計徵。以上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僅得自次年(期)起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指出,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縣市之地價總額核課,其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者,按基本稅率10‰計徵,超過累進起點者,則按超過之倍數級距依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稅率為55‰;而適用特別稅率土地,其土地免併入地價總額核課,而僅分別按2‰及10‰計徵,兩者之差異頗大,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期限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適用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其地上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自用住宅用地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至於目的事業用地,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影本、房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