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未使用,應如何節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