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要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6/25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應儘速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請配合環保署廢車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