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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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後,雖已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惟若未依公司法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國稅局申報債權者,即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指出,某公司雖已於94年向主管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惟因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400餘萬元,遭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實施辦法)限制其清算人出境。清算人以公司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且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即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該局說明,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6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10876號函示,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均以已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該公司因未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核與公司法規定有違。縱使獲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繼續對該清算人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清算人應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