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設備申請整廠或整線適用投資抵減者,一律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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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設備申請整廠或整線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應向指定機關申請專案核定,經專案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並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之年度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院97年5月7日臺財字第0970015484號令修正發布之「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自97年1月1日以後訂購設備並採整廠或整線申請發證者,有不同的規定,修正說明如下: 一、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專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二、交貨時間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整廠或整線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應注意訂購及交貨期間之修正規定,以免喪失租稅減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