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私募基金不當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該局查核甲君為A私募基金之受益人,其於94年8月間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以買賣交易方式,將持有之B公司股票260萬股出售予A私募基金,B公司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4年9月1日。俟A私募基金獲配B公司股利後,再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由甲君於同年11月買回B公司股票,又該基金嗣後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終止信託契約,因該信託契約約定「本基金不分配受益」,故私募基金買入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毋須計入基金受益人甲君之營利所得,受益人贖回基金之利得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其蓄意之安排,係為規避個人營利所得,減少綜合所得稅之稅負,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稅額3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以不當方法規避納稅義務,有所得即應誠實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