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使用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 該局表示:持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民眾購買非處方箋藥品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並可能遭受停業處分。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