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的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印花稅應稅醫療收據,屬於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的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又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的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的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