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 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的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的印花稅額;合約書或所附的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