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致漏申報合併後消滅之營利事業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兩稅合一稅制實施以來,常因合併而存續之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或簽證會計師疏忽,致漏未辦理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而遭該局催報,除加計利息外並加徵10%滯報金。
該局提醒因合併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一、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行成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即該所得年度申報之次年5月1日至31日止申報,且不得申請延期申報),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又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在合併前係屬 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消滅之營利事業上開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三、應向存續或另行成立之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該局呼籲因合併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被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是否尚未申報?並請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