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給股東 要算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應收款項不可任意匯入股東私人戶頭,或供股東挪作私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設算公司借款給股東的利息收入,並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若將資金借貸給股東,應按當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該分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於94年間將其銷售貨物所收取的款項1,500餘萬元,存入A姓股東的銀行存款帳戶,雖然甲公司在銷貨時均有開立統一發票,也依法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A姓股東卻未將代收的款項繳回公司,而用於個人的理財投資,直到國稅局查獲時,均未償還。甲公司雖主張,該筆款項是無息借給股東A君,經國稅局依上述規定核算,調增甲公司94年度及95年度利息收入,共計120餘萬元併予核課。
  該分局提醒公司組織應注意資金的控管,如有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代收或挪用公司款項,公司應儘速收回,否則被國稅局查獲,將予以設算利息收入核課,若該款項遭到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侵占,必須有催討行為或依法提起訴訟,才不會遭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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