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繼承公設地 免遺贈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園鄉張君問:父親生前繼承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以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故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於其為免稅標的,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再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可以遺產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應按該項財產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可以繼承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則是以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實物抵繳申請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納稅義務人宜多加留意,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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