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旅費等 不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的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屬於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主要僅限專供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三項,稽徵機關查核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會詳查企業研發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凡不屬於專供研究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均不得申報為研究發展支出抵稅。
  因此,非屬專供研究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包括研發部門使用的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都不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分局指出在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中,申報屬於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200餘萬元,經依帳冊憑證查核結果,發現其中約100萬元憑證為文具用品、修繕費、水電費等支出,不屬研發支出的抵減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稅額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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